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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縣 (市) 衛生局所屬衛生所。
四、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
範圍指定機構為之。
華僑或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得於當地合格之醫療機構辦理。但體格檢查結
果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