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種考試應考資格,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考試舉行前一日為認定基準。
應考人於各種考試開始時,不具備或喪失應考資格者,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
報名各種考試時,雖不符合應考資格之規定,或因故無法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但得於考試開始前取得應考資格或補正應繳文件者,得於報名時敘明理由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試務機關審查認定其理由正當者,得附條件准其應考。
經核准附條件應考,未依規定履行指定條件者,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其所繳報名費與材料費等代辦費,均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