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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O公分,女性不及一五O.O公分。
二、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O或大於 三十一.O。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五、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九、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十、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三、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