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初級考試、高級考試,各以筆試平均分數百分之八十,面試分數百分之二
十,合計滿六十分者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