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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依成績計算規定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簡任
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四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百分
之三十;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五科 (打字人員含實地考
試) 平圾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