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現職文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暨國家安全局編制內應具任用資格之現職文職人員,分別於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施行前進用,且未具法定任用資
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