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辦理完畢後,由辦理考試機關將考試辦理經過及有關文件,函送考
選部核備,並轉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及格人員取得各該事業機構業務
士或技術士資位,遇缺依序升補。
現職差工已占士級資位職缺,參加本考試未及格者,准予留任原職,至離
職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