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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訓練及學習人員應占訓練及學習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及學習期間並支領
與其任用資格相當之薪俸及一切待遇 (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
級支薪,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支薪,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
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等。分發在事業機構及學校訓練及學習者
,各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支薪) ,但不予考績。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級時:
一、分回原機關以原職訓練及學習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二、分發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及學習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
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低於所占職務最高、低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
原敘職等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