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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各所屬基層機關訓練及學習,不得請求延期及免除訓練
及學習。但基層機關現職人員報考經錄取者,如報名錄取區與現職服務機
關為同一報名區,且其所考等級及類科與現職相當,並屬同一職系時,得
於榜示之翌日起五日內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檢具證明文件,逕
向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申請以現職訓練
及學習,並以報到日為訓練及學習起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