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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 按報名錄取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發各所屬基層機關訓
練及學習半年,訓練及學習期滿,由所在機關填具訓練及學習期滿成績考
核表 (附表一) 及訓練及學習期滿初審成績名冊 (附表二) ,報請臺灣省
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轉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