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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五款心理性向測驗之(一)動作判斷能力檢查、(二)認知及推理
能力檢查及(三)空間能力檢查以該次應考人測驗成績之平均數減一個標
準差為合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