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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及
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