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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錄取人員在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關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得由實習機關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註銷實習資格。
錄取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實習。停止實習人員,經法院
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准予恢復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