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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實習人員應佔實習機關編制內實缺,實習期間在行政機關者,比照支委任
第一職等一級薪之津貼;在事業機構及各級學校者,各比照其相當之規定
。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原經銓定俸級高於考試取得任用資格之俸級
時,實習期間,仍准支原敘俸級及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