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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均依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實習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或超過四星期
之延長病假者,比照延長其實習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