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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分
發區,依序分發中央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轉分
發所屬機關實習一年,實習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局以外機關。實習期滿,
由實習機關將實習成績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
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前項實習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