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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延期或免除訓練。如係現職人員,其錄分發區與現職服
務機關相同 (市、縣市) ,且其所考類科與現職性質相當時,得向分發機
關申請在職訓練。
錄取人員未於指定之期限內報到受訓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註
銷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