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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薦任任用資格考試普通科月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十
,專業科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各科目成
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
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