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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
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訓練機關申請重訓,並以一次為限。其未依限提出
申請或經重訓成績仍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函送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學員學業成績分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前項二類平均成績中,有一類不及格或法律課程段末考試成績有三分之一
以上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結業及申請重訓。前項學科成績平均及格而法律
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科目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一者,得予補考一次,無故
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有不及格者,不得結業及申請重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