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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分娩假、喪假等,比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按訓練
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間超過
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學員未經准假,而不參加上課、自由研究或
各種集會,或請假期滿未經續假而逾期返所者,以曠課論。司法官考試錄
取人員請假、曠課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或曠課逾二十小時者,應
令退訓。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不適用第一項但書延長訓練期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