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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訓練之期間分別為:
一、司法官: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二、公設辯護人:四個月。
三、監獄官:六個月。
四、法醫師:六個月。
五、檢驗員:六個月。
六、法院書記官:四個月。
七、監所管理員: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