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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附表一) 及請領
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附表二) 函送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
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3卷第 27 期第 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