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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者,得應本考試二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
、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證書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