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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監
察院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