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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錄取人員不得請求延期或免除訓練。如係現職人員,其錄取類科及等級與
現職性質相當,並屬同一職系時,得於榜示之翌日起十日內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檢具證明文件,逕向內政部申請以現職訓練,並以報
到日為訓練起算時間。
錄取人員未於指定之期限內報到受訓或訓練期間中途退 (離) 訓) 者,註
銷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