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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服務軍用船舶船員應考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服務軍用船舶船員資歷之計算,以船舶用於軍用時為限,錨泊或修理期間
,超過一個月者不計。
前項資歷之證明,以經航政機關簽證者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