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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2、4~6  條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本考試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十五個錄取分發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