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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百分之十,專業科目
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四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