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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不合格者不予分配訓練;筆試錄取人員,應於限期內繳交體格檢查表,
逾期未繳交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