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