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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
施訓練機關報到。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