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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 (構) 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在行政機關者,三等
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比照委任第
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
互助。分配在事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