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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送審之學歷、經歷證明等有關資料不完備時,經辦理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