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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語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
採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到考人數不足二人,不舉行外語集體口試,到考人數不足五人,不舉行外語團體討論。
單採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併採外語集體口試與外語團體討論,致無法舉行時,改採外語個別口試。併採外語個別口試與外語團體討論、外語個別口試與外語集體口試,致無法舉行外語團體討論或外語集體口試時,僅採外語個別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