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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一、外語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二、外語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三、外語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外語表達能力、決斷力,及共同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外語表達能力及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