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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82.11.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成績考核項目及所佔百分比如左:
一、學業成績:佔百分之六十,包括一般、法律、專業、技能、體育等課
程及實習。
二、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包括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
項目。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學業成績考核要點、品德素養輔導考核要點、體育課程階段測驗
要點及實習須知由法務部調查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