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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82.11.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法務部調查局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
準(不含加給)發給津貼,並得參加公保、支給生活津貼、眷屬實物配給
及參加福利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