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考試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差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
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占百分之十,專業科目成績以剩
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