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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