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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之優待:
(一)定有應考年齡限制者,除該限制為工作上所必需者外,得酌予放寬一歲至五歲。
(二)定有應考學歷之限制者,各軍事院校正科畢業者,比照大專院校相關系科畢業;士官學校及各總司令部以上舉辦之訓練班結業,其訓練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比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三)定有工作專長及經歷之限制者,得以所受軍事教育及服役之軍種兵科相同類科比照之。
(四)定有體能之限制者,如無礙工作之執行,得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應考人體格檢驗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錄取標準之優待:各該典(主)試委員會得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酌予加分,但考試科目定有最低錄取標準而成績未達該標準者,或經考試院決定之特殊類科,均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