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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口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口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口試委員三至五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
二、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 (附表二)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
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專業學識及實務經驗占百分之六十;行政才能
及領導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氣度、言辭及儀態占百分之十五。
舉行口試前應召開口試預備會議,會商研定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
間,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應考人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