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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覈及格者,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
,並將名冊函請銓敘部查照。
前項及格證書並應註明檢覈及格者,僅得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中央及直轄市
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不得轉調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任職。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考選周刊第 777 期 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