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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應於外職
停役令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檢齊相關證件向考選部申請檢覈。
前項轉任人員,其申請檢覈案件於考選部公告舉行檢覈筆試、口試、審查
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前核准者,應即報考該次之筆
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
前項人員於考選部連續辦理二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
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後,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應停止其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