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經國防部核准外職停役,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
檢覈:
一、轉任之外職,係屬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
位者。
二、轉任之外職,係簡任或相當簡任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
三、轉任之外職,係正副主管或重要職務者。
四、轉任之外職,與曾任之軍職經歷或軍職專長性質相近者。
前項申請轉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者,以隨同業務移撥
人員或具有航海、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專長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