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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地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實地測驗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但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