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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地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配合實地測驗科目性質及成績評定等實際需要,實地測驗使用設備、器材或材料等,得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考試機關、學校、團體依所需規格及材質統一訂製,相關費用得向應考人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