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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考試除人事、主計人員外,分左列三等:
一、相當簡任升等考試。
二、相當薦任升等考試。
三、相當委任升等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