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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監警察官升等考試口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組口試委員應於舉行口試前,依前條之規定,會商發問範圍及評分標準
。必要時得擬定問題,交應考人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