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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監警察官升等考試口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口試項目及其評分比例如左:
一、儀態及言辭 (包括服裝、禮貌、氣度、精神狀態、聲調、語言組織、
表達能力等) :佔百分之二十。
二、思想見解 (包括對主義之認識、對國家之忠貞及意志力、判斷力 應
變力與組織協調能力等) :佔百分之三十。
三、工作經驗及心得 (包括以往在工作方面之得失與興革意見等) :佔百
分之二十。
四、對應考類科所具備之專業知能及一般才識:佔百分之三十。
口試評分表如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