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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監警察官升等考試口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口試由典試委員會視考試類科之性質、應考人數,分組舉行。每組由典試
委員一人,口試委員一至二人組織之,以典試委員為召集人。
前項口試委員,由考選部會商典試委員長,就對考試類科所需知能,具有
研究及經驗之學者專家或高級公務員選聘之。